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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东莞法院能否调低金额?很多厂房租赁合同会设置严苛违约条款,例如承租方提前退租,押金不予退还,同时另行支付数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或是逾期交租产生高额滞纳金。不少承租方疑惑:白纸黑字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一定会完全支持吗?东莞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及东莞厂房租赁纠纷判例给出明确答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低。法院调整违约金遵循三大标准:
东莞厂房租赁常见裁判尺度:房东实际损失通常是厂房空置期租金、重新招租成本。东莞多数法院参考空置 1-3 个月租金作为合理损失。如果合同同时约定 “没收押金 + 额外支付数月租金违约金”,叠加总额明显超出空置损失,法院普遍酌情下调。 实操建议:出租方拟定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尽量贴合真实损失,避免设置畸高条款;承租方一旦涉诉,当庭主动提出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调低,并举证证明对方实际损失很小。同时区分:押金不等于违约金,两者法律性质不能直接等同。东莞张瑞山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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