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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诉核心抗辩点:砍头息,本金应当按实际到账金额认定

在东莞民间借贷诉讼当中,“砍头息” 是被告最常用、法院普遍支持的抗辩理由。广东尚智和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解如何运用砍头息进行有效应诉。何为砍头息?通俗来讲,出借人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服务费、保证金,借条载明金额高于实际转账金额。例如借条写明借款 10 万元,出借人当场扣除利息 1 万元,仅转账 9 万元。

很多债务人误以为应当按照借条 10 万元偿还本金,这是重大认知误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各类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名义提前收取的费用,实质属于预扣利息,同样认定为砍头息。

结合东莞两级法院裁判口径,只要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实际收款金额低于借条金额,被告提交流水证据,法院一律以实际到账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实务难点在于如何举证。被告应诉时,需要完整导出借款当日及前后全部收款流水,标注转账时间、金额,对比借条记载数额。若存在多笔借款、多次还款,应当制作清晰资金对照表。部分出借人会抗辩差额为现金交付,东莞法院对于大额现金交付审查标准严苛,若无收条、聊天记录佐证,该抗辩很难得到法官采信。

张瑞山律师提醒两点实操风险:第一,不要在沟通中自认本金为借条载明数额,避免丧失抗辩基础;第二,区分放款时预扣费与后续另行支付利息。借款发放之后按月支付利息不属于砍头息,不能以此调减本金。开庭质证阶段,应当清晰向法官说明资金流水情况,提交书面本金核算说明。若此前已经按照借条足额还款,超出合法本金部分,可以主张抵扣利息或者要求返还。

遭遇包含砍头息的民间借贷起诉,不要消极应诉,整理完整流水证据,依法提出本金抗辩,能够有效减少还款总额。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联系电话: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官网:www.zhangruis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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