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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私自出租,配偶该如何维权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绝大多数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登记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东莞大量婚姻房产纠纷当中,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之后,经常出现一方私自把共有房屋出租,独自占有全部租金收益,配偶完全不知情。配偶应当如何维权,租赁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推翻,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案例为大家解析。

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法律要求处置房屋重大权益,应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房屋会产生长期租赁负担,属于重要财产处置行为,原则上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但实务当中,并不代表丈夫或者妻子单方面签的租房协议就当然作废。

第一种情形,租客属于善意。租客签约时,不清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被出租一方刻意隐瞒共有事实,按照市场正常价格支付租金,实际占有房屋。即便配偶完全不知情,租赁合同依然有效,租客有权继续居住使用。配偶不能直接驱赶租客,法律救济途径,只能起诉配偶,要求分割全部租金收益,如果房屋遭到损坏,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东莞有分居夫妻案例,男方私自出租共有住宅,女方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法院判决男方向女方返还一半租金。

第二种情形,租客明知房屋是夫妻共有,分居状态下仍然只和夫妻其中一方签约,没有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租客腾退房屋。房产证登记两个人名字,租客没有核实全部产权人意见,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第三人,该合同不能约束未签字配偶。

配偶维权证据清单:第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夫妻共同共有;第二,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第三,租赁合同、转账记录,证明对方私自出租、收取租金;第四,聊天记录、录音,证明自己事前完全不知情,租客知晓共有事实。管辖法院一般为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庭,例如房屋在厚街就向厚街法庭立案,房屋在石龙就向石龙法庭立案。

张瑞山律师提醒:分居不等于离婚,夫妻共有房产性质不会改变。发现房屋被私自出租,不要私自上门驱赶租客,容易引发人身纠纷。建议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协商不成再提起民事诉讼。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联系电话 13712931166,执业证号 14419201110247756,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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