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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出租屋租金收入,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东莞中堂镇,大量家庭手握自建房、商品房用于对外出租,不少当事人咨询:房屋出租之后每月产生租金,离婚的时候这笔租金到底要不要分割。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以及东莞中堂法庭审判实务,对租金归属问题做普法解读。

租金归属,首先要看房屋本身产权属于谁,分两大情形。第一种,房屋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中堂本地自建出租屋,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产生的租金,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离婚时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

第二种情形比较复杂,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拿来出租收取租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简单讲,婚前房子本身归个人,但租金不一定当然归个人,关键看出租过程有没有投入婚后的劳动、管理。

东莞中堂法庭审理离婚案件的主流裁判思路:现实当中出租房屋,往往要找租客、签租赁合同、收租、处理房屋维修、处理租客纠纷,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属于经营性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只有一种例外:房屋完全交由中介全权托管,产权人夫妻双方均不参与任何招租、维修、沟通,完全不投入管理劳动,租金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孳息,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这种情形在本地家事案件当中比较少见。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房子是婚前我全款买的,租金就理所应当全部归我。但婚姻当中,即便一方专门打理出租事务,另一方往往承担家务、抚育子女,对家庭提供间接支持,法院会考量这种隐性贡献,不会简单直接把租金全部判给产权一方。

张瑞山律师提示:中堂镇离婚案件由中堂法庭管辖。想要分割租金,需要收集租赁合同、银行租金流水、微信收租记录;如果一方刻意隐瞒租金收入,起诉之后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遇到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可联系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电话:13712931166,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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