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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山食品厂临时工,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工伤认定关键在茶山食品加工行业,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小时工,很多劳动者受伤之后,被工厂告知你属于临时工,属于劳务关系,不能申报工伤。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结合茶山法庭、茶山人社分局办案经验,重点解析:同样是临时工,为什么有的可以认定工伤,有的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核心在于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很多食品加工厂会与临时工签署劳务协议、临时用工协议,不少劳动者误以为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看实际用工状态,不以协议名称为准。如果劳动者需要遵守工厂规章制度,服从车间管理人员排班管理,在固定车间岗位从事食品加工、包装工作,劳动属于工厂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即便叫劳务协议,也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满足下面特征:临时工接受食品厂管理,服从车间排班、上下班管理;工作地点固定在工厂车间;工资由工厂或者工厂指定人员发放;从事的是食品生产、包装等工厂核心业务。这种情形下,哪怕只工作几天,日结工资,发生机器割伤、烫伤,就符合工伤认定的基础条件。 如果属于劳务关系,则无法走工伤认定程序,只能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按照双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典型情形:食品厂一次性委托个人完成一次性搬运、清理业务,干完即结算,不受工厂考勤管理,工作时间自主安排,只需要交付劳动成果。 茶山食品厂常见用工陷阱:工厂把车间短期活外包给工头,由工头自行招临时工,工资由工头发放。发生受伤事故,工厂推给包工头,包工头没有赔偿能力。此种情形,根据广东裁判规则,如果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食品加工厂要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劳动者依然可以申报工伤。 实务当中很多临时工第一步工伤申请被驳回,驳回理由就是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需要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事故发生时段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再向茶山人社分局提交工伤认定。 需要提醒,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标准差距较大,人身损害要划分伤者自身过错,工伤赔偿不考虑劳动者一般操作过错,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均不一样。 张瑞山律师提示,茶山食品厂临时工受伤,第一步先厘清法律关系,不要盲目接受劳务私了方案。遇到工伤纠纷,可联系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张瑞山律师,电话 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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