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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时候公积金、养老金可以分割吗


很多万江当事人办理离婚时,只盯着房产、车子、存款,常常忽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两笔隐形夫妻共同财产。在东莞万江法庭审理离婚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公积金、养老金是可以依法分割,但有明确边界,并不是账户全部余额都能分。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实践,为大家梳理实务要点。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含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两部分,婚前已经缴存的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不参与分割。离婚并不是公积金提取的法定事由,万江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直接把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出来划转,主流处理方式是做折价补偿:核算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之日,账户新增公积金本息,由账户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半左右现金补偿,公积金账户依旧保留在原人名下继续使用。

养老保险金分割和公积金不一样,分两种情形。第一种,离婚时一方已经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婚内实际领取到的养老金收入,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绝大多数离婚案件,双方还没有退休,达不到领养老金条件,不能要求分割未来将要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但可以分割养老金个人账户当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以及产生的利息,单位统筹缴费部分不在分割范围之内。很多当事人诉讼请求写 “分割对方全部养老金”,在东莞起诉很容易被驳回,诉求表述必须精准,这是诉讼当中高频踩坑点。

在万江离婚诉讼当中,最大现实难题是拿不到对方公积金、社保缴费明细。普通人没有权限去调取他人账户信息,如果对方刻意隐瞒,不主动申报财产,自己查不到缴存金额。这时可以在离婚案件审理阶段,向法庭申请责令对方提交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也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到东莞公积金中心、社保部门调取完整缴存流水,以此计算婚内可分割的具体金额。

协议离婚同样要注意风险。如果离婚协议书简单写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明知对方有公积金、养老金却没有列明处理,离婚之后再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东莞法院很大概率不予支持。协议离婚时,要么在离婚协议当中明确约定公积金、养老金折价补偿金额、付款时间;要么写明该部分财产暂不处理,保留后续另行主张的权利,避免财产损失。

现实当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公积金、社保属于个人专属福利,离婚不能动,导致离婚之后才发现一大笔共同财产没有处理。万江法庭处理家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法官不会主动帮你查询、分割公积金与养老金,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主张、提交证据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张瑞山律师,联系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专注东莞本地婚姻家事纠纷处理,擅长离婚财产调查、隐形财产分割,如有离婚财产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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