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

13712931166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

东莞莞城律师张瑞山

首页 >> 经典案件 >>刑事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从主观认知角度争取从轻处罚
详细内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从主观认知角度争取从轻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实务中简称掩隐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在东莞地区大量刑事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因出借银行卡、参与转账、收购物品涉案,主观认知程度,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首要辩护要点。

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是犯罪所得,包含明确知道以及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司法机关会结合交易细节、资金流转方式、双方关系、获利多少综合推定主观状态,不能仅凭口供直接认定当事人具有犯罪故意。很多当事人并非主动参与犯罪,而是被朋友、网友哄骗,出于帮忙、赚取小额佣金的心态卷入案件,本身没有洗白赃款的主观恶意。

辩护过程当中,律师应当重点梳理可以降低主观恶性的事实。第一,当事人事前没有与上游人员通谋,不存在事前商量帮助转移赃款的情节,区别于上游犯罪共犯;第二,当事人认知水平有限,缺乏法律知识,无法识别对方资金属于犯罪赃款;第三,没有主动寻求参与涉案行为,属于被引诱、欺骗介入,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第四,发现账户异常之后,有停止操作、拒绝继续协助的行为表现。

结合东莞本地司法实践,若综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属于明确知晓赃款,即便不能完全无罪,也可以请求办案机关认定主观恶性较小,区别于专门从事跑分、销赃的人员,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考量。需要注意,单纯口头辩解自己不知情,很难被司法机关采纳,应当结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获利情况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辩护逻辑。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结合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争取较低的量刑、缓刑,部分情节轻微案件还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也可以将主观认知作为核心辩护观点提交法庭,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

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1110247756,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专注东莞本地刑事辩护案件办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