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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隐罪从轻辩护,自首、坦白情节应当如何有效运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办理,自首与坦白属于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在东莞大量刑事判决中,该两类情节能够直接带来量刑减让,但是很多当事人不清楚如何正确把握,错失从轻处罚机会。

自首要求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掩隐罪当事人,公安尚未传唤,经亲友劝导,主动前往派出所说明情况,如实交代出借银行卡、协助转账、收购赃物的全部事实,可以成立自首。现实中也存在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形,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定自首的案例。需要注意,投案之后不能隐瞒关键事实,不能回避主要涉案行为,否则不能成立自首,无法享受从轻。

坦白,是当事人被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即便不构成自首,只要能够自愿如实交代涉案过程,不抗拒侦查,不反复翻供,就可以认定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坦白就是全部认罪,不能提出自己主观认知低、被欺骗等辩解,实际上,如实供述基础事实,针对主观恶性、情节轻重进行合理辩解,不影响坦白情节成立。

结合量刑指导意见,认定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少更多甚至免除处罚;坦白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重要事实,从轻幅度还可以加大。

在东莞掩隐罪实务中,律师介入之后,会指导当事人规范供述,固定自首、坦白证据。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梳理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审查起诉阶段,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明确把自首、坦白写入量刑协商意见,请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庭审当中,再次向法庭强调该法定情节,请求法院依法适用从轻。

要特别提醒,如果到案之后拒不认罪,反复否认客观行为,不仅无法适用自首坦白,还会被认定拒不悔罪,丧失从轻机会。当然如实供述不等于放弃辩护,当事人依然可以就主观明知程度、涉案金额、获利情况提出合理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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