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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莞城律师张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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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东莞厚街小微企业仅凭微信对账追回 80 万货款判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法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厚街某五金加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被告:深圳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802600 元

案件特点:无书面购销合同,全部交易、对账均通过微信完成

裁判结果: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 7 日内支付货款 802600 元,并自对账确认次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擅长东莞地区货款、加工承揽、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二、案件完整案情

原告为厚街本地五金加工小微企业,长期为被告供应五金冲压配件,合作周期两年,双方没有签订纸质买卖合同。

全部业务流程均通过被告方采购经理私人微信完成:微信下达采购订单、确认产品规格、单价、交期;原告送货之后,每月把 Excel 电子对账单直接微信发送给采购;被告按月在微信上核对账目,通过微信、公司公户分批支付货款。

后期被告资金链断裂,连续 4 个月停止回款。原告把汇总后的总对账单微信发送被告采购:“20XX 年 X 月总供货 128600 元,上月余欠 674000 元,合计欠款 802600 元,明细表格发你核对”,并附上完整 Excel 对账文件。

被告采购微信回复:“账目核对无误,总额没错,公司正在走付款流程,下个月安排一部分”。

后续原告多次微信催款,被告一直拖延,没有实际付款。原告无奈提起诉讼,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

庭审阶段,被告抗辩:微信聊天只是员工个人沟通,没有公司盖章,不能代表公司,对 802600 元欠款不予认可。

原告提交全套原始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原始载体当庭核对)、历史送货凭证、过往对公 / 微信转账流水,完整还原两年全部交易、对账、付款全过程。

三、东莞法院裁判核心观点(本地司法口径)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证据

依据《民法典》第 469 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形式,具备法律效力,并非必须纸质盖章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微信确认对账单构成债务自认

被告采购人员微信回复 “账目核对无误,总额没错”,属于对欠款金额的自认。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不直接否定对账效力;被告庭审单方面否认欠款,却拿不出相反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采购人员微信对账构成表见代理

两年全部交易均由该采购对接,被告公司长期按照该微信对账结果实际付款。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采购有权代表公司开展交易与结算,法律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

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双方通过微信下单、实际送货、微信对账、部分付款,已经形成完整事实买卖合同,交易真实、金额清晰,债权依法应当保护。

四、本案对东莞工厂、小微企业实务启示

微信对账想要打赢大额货款官司,不能只存截图,务必保留手机原始聊天记录,不要删除聊天会话,开庭法院需要核对原始载体。重要对账内容,尽量让对方明确文字回复 “核对无误”,不要仅仅简单收到表情、收到。

尽量配套留存送货单、出库单、物流单据、历史收款流水,和微信聊天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企业员工私人微信对接业务,保留员工任职、对接业务的相关记录,防止诉讼时对方抗辩员工无权代表公司。

东莞厚街、长安、虎门、茶山等工厂集中区域,大量加工、买卖纠纷都是微信交易模式,没有书面合同不等于拿不到货款,但证据固定工作一定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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