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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城二手房业主反悔不卖,成功判决双倍返还定金【案件类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 【承办律师】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先生计划在东莞南城购置一套自住二手房,经中介居间,与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总价、过户时间、定金条款:买方支付定金 10 万元,若卖方违约不出售房屋,须双倍返还定金。签约当日,陈先生按约定转账支付定金,业主出具定金收据。 合同履行期间,南城片区房价小幅上涨,业主临时反悔,明确告知不再出售案涉房产,拒绝配合办理网签、按揭及过户手续。陈先生多次与业主、中介协商,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业主坚持毁约,仅同意退回原定金,拒绝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中介调解均无果。 当事人多方咨询,了解到二手房维权难度较大,业主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抗辩,于是委托张瑞山律师代理本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判令业主双倍返还定金。 办案过程 张瑞山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套证据材料:房屋买卖合同、定金转账记录、业主出具的定金收据、微信聊天记录、中介沟通记录、催告记录等。 本案核心难点:一是锁定业主单方根本违约的证据,证明并非买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推进;二是区分 “定金” 与 “订金”,论证本案适用定金罚则;三是审查定金金额未超过房屋总价 20%,符合《民法典》规定,双倍返还请求合法有效。 庭审阶段,被告业主答辩称房屋家人不同意出售,主张合同无法履行,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张瑞山律师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指出合同系业主本人自愿签署,收取定金后单方毁约,属于典型的二手房交易根本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解除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业主向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合计 20 万元。判决生效后,对方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成功拿到赔偿款。 律师普法提示 《民法典》第 587 条: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手房签约时,务必写清定金(不是订金),并且保留转账凭证、收据; 定金上限: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房价上涨业主反价、以家人不同意卖房为由毁约,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一旦业主违约,及时发书面催告、固定聊天证据,必要时尽快起诉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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