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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虎门服装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客户跑路,起诉股东连带清偿)真实案例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虎门、厚街片区加工类案件管辖)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服装加工款)核心要点:客户为虎门一人有限公司,拖欠加工费后老板失联、工厂关门,起诉公司+唯一股东,法院判决股东对加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东莞某服装辅料/制衣加工厂(承揽方) 被告一: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定作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虎门镇) 被告二:林某,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

案情:

  1. 2024年3月起,原告为被告服饰公司加工成衣,双方通过微信下单、送货单对账;交易习惯:被告股东林某经常用个人微信、私人银行卡支付加工款。

  2. 2024年7月双方对账,被告公司确认尚欠加工款 286000元,出具对账单加盖公司公章,林某在对账单上签名。

  3. 对账后不久,被告虎门经营工厂突然关停,林某失联,公司对公账户无资金,厂房内设备已转移。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4. 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林某一人,注册资本认缴,无实缴记录。

原告起诉请求:

  1. 判令被告服饰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8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自对账次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

  2. 判令股东林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被告抗辩(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被告公司、股东林某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未到庭,无答辩。

三、法院裁判观点(虎门法庭)

  1. 原被告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交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足以证明被告公司拖欠加工款事实,债权成立。

  2. 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股东林某未出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同时交易中大量加工款由股东个人账户收付,存在明显财产混同迹象。

  4. 据此判决:

    • 被告东莞市XX服饰有限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86000元+逾期利息;

    • 被告林某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执行阶段重点

判决生效后,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设备、无房产。原告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股东林某个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车辆、房产,成功冻结林某房产,后续双方协商分期回款。

对比提示:如果不是一人公司,普通多名股东,一般只能追究股东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只有一人公司是推定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债权人起诉连带成功率最高。

五、实务风险与办案要点(虎门服装加工行业高频坑)

  1. 交易前查工商:客户是一人公司,签合同、对账时一定要把唯一股东身份信息留存,起诉直接一并列为被告;

  2. 证据三件套:送货单(收货人签字)、微信下单/沟通记录、对账单(最好加盖公章+股东个人签名);尽量避免只口头交易;

  3. 个人账户收款是关键证据:股东私卡收付款,是财产混同强有力佐证;

  4. 财产保全:立案同时申请保全,冻结股东个人账户,施压效果强;

  5. 普通多人有限公司:不能直接主张连带,只能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另案起诉股东,要求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流程更长。

六、适用法条

  1. 《民法典》第782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2.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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