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长安、沙田片区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纠纷管辖)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五金原材料货款)核心要点:长安本地五金制造企业长期挂账拖欠供应商货款,双方书面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后,判决被告支付货款+逾期违约金。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东莞某金属材料公司(钢材、五金原材料供应商)
被告:东莞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址长安镇,主营五金冲压件。
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原告持续向被告长安五金厂供应冷轧钢板、不锈钢原材料,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月结60天;逾期付款,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交易凭证:送货单、月度对账单(加盖被告公司财务章)、对账微信记录、发票签收记录完整。双方每月对账,被告确认欠款金额,但一直拖延付款,货款持续挂账累积。
2023年10月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拖欠货款412000元。对账后被告仅支付3万元,剩余382000元长期挂账,经原告多次发律师函催收,仍未清偿。
原告起诉请求:
①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2000元;
② 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
③ 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长安五金厂到庭答辩:认可欠款本金,但是认为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原告实际资金损失,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主张原告损失仅为银行贷款利息,应当按照LPR标准计算。
三、长安法庭裁判观点
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送货单、月度对账单、合同、发票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拖欠货款382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长期挂账不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高于当前融资成本。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综合考量长安五金行业资金周转成本、被告长期拖欠时间、违约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判决主文:
提示:如果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违约金,债权人只能主张逾期付款损失(LPR或LPR的1.5倍);有书面违约金条款,对方提出过高抗辩,法院有权下调,所以签约时违约金条款要合理。
四、实务要点(长安五金原材料、冲压行业高频坑)
合同一定要写清楚付款期限+逾期违约责任,不要只口头约定月结;没有书面违约金条款,很难拿到高额违约金。
月度对账是关键,长安很多五金厂习惯挂账,一定要每月盖章/授权人签字确认对账单,锁定债权本金、逾期起算时间。
违约金不是写越高越好,日千一、日千二这类超高违约金,被告一抗辩,法院基本都会大幅调低,还会增加诉讼费成本。行业常用:日万分之三~万分之五。
长期挂账要注意诉讼时效(3年),持续对账、发函可以中断时效;很多五金客户拖到超过3年,丧失胜诉权。
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对公账户,长安五金厂账户冻结后,协商付款成功率明显提升。
五、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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