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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已经支付的租金能否返还?东莞厂房租赁普法文章作者: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 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 在东莞厚街、虎门、长安、茶山等制造业集中区域,大量厂房属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由此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很多工厂老板存在一个重大误区:合同无效=全部已交租金可以全额退还。这个理解并不符合东莞本地司法裁判规则。张瑞山律师结合《民法典》及房屋租赁司法解释,为大家讲清楚合同无效时租金返还的法律规则。 一、基础法律原则:合同无效,财产应当返还,但存在折价抵扣《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放到厂房租赁场景简单理解: 房东收取了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从法律理论上房东本负有返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厂房,获得了使用房屋的利益,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于折价补偿房东的房屋占有利益。 实务操作中,已付租金和应付占有使用费可以相互抵扣。抵扣之后有剩余的,房东才需要把剩余款项退还给租客;如果已付租金不足以覆盖占有使用费,承租人还需要补足差额。
二、分三种情形判断已付租金能不能退、退多少情形1:承租人已经实际入驻、正常使用厂房这是东莞厂房纠纷最常见情形。 即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实际占用厂房开展生产,需要支付从进场之日起至厂房实际腾空交还房东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举例:企业一次性预付30万租金,实际占用厂房10个月,按原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25万。抵扣后,房东需要退还剩余5万元。 如果预付租金刚好等于或少于占有使用费,则承租人无权要求返还租金,甚至还要补足差额。 情形2:承租人签约后,没有进场、完全没有使用厂房承租人付了租金,但因厂房违建、无法办理消防,自始至终没有进场占用房屋。此时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使用利益,房东收取的租金应当全额返还。同时双方可根据过错分担各自损失。 情形3:厂房存在严重瑕疵,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例如厂房属于违建被政府查封、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厂房无法投入生产,承租人虽然已经进场,但完全不能实现租赁目的。 东莞法院裁判时,会结合厂房无法使用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调低占有使用费标准。承租人可以主张部分返还租金。 三、东莞厂房租赁最常见的合同无效原因以及过错划分东莞厂房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绝大多数原因是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四、实务常见疑问(张瑞山律师提示)
五、东莞企业租赁厂房的风险防控建议
总结一句话租赁合同无效,已付租金不是当然全额退还。核心看承租人有没有实际占用厂房:已经实际使用厂房的,租金要和占有使用费抵扣;没有实际使用厂房的,可以主张返还全部租金。 如果您在东莞厂房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租金返还、装修损失索赔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联系张瑞山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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