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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裁判:约定过高的货款逾期利息,会被调低吗?


在东莞货款交易中,不少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会约定较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例如按月息 2%、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当发生拖欠货款,起诉到东莞法院,被告经常会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低。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本地大量买卖合同案件,讲解东莞法院对于高额逾期利息的裁判尺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判断标准,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本地交易习惯。在东莞货款纠纷案件,资金占用损失通常参照 LPR 标准衡量。如果合同约定年化利率明显高于 LPR 上浮 50%,被告提出调低抗辩,东莞法院大概率会下调违约金标准。

举个东莞真实判例参考:某五金厂与客户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折合年化 36.5%。买方拖欠货款后,卖方起诉主张按该标准计息。被告当庭抗辩违约金过高,东莞法院审理认为,卖方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最终调整为按一年期 LPR 上浮 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也就是说,过高的违约金条款,不一定能全额得到法院支持。

但并非只要约定高利息就必然全部无效。东莞法院会区分情形:被告全程缺席、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低违约金;只有被告主动向法院申请调低,法官才会对违约金进行审查调整。这是东莞货款案件非常重要的实务要点。

张瑞山律师提醒,企业拟定买卖合同条款,违约金建议合理设置,不要盲目设置过高利率,增加诉讼风险。如果想要较高保障,可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东莞法院对于合理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在买卖合同案件中经常支持由违约方承担。

另外,很多企业把逾期利息、违约金写在还款协议、对账单补充条款中,这类约定同样有效。但如果对账单仅确认本金,明确放弃逾期责任,则后续不能再主张利息。遇到客户长期拖欠货款,建议委托律师评估违约金条款效力,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诉求过高产生不必要诉讼费损失。张瑞山律师长期处理东莞各镇街货款纠纷,可协助企业审核合同、起诉、财产保全,追回货款及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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