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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货款纠纷利息起算时间怎么定?结合东莞法院判例解读


在东莞买卖合同货款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会关注:逾期利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利息起算时点直接决定逾期付款损失总额,也是东莞法庭审理货款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张瑞山律师结合东莞法院生效判决,讲解本地裁判标准,帮助企业在追款时准确计算利息。

东莞法院判断利息起算时间,遵循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推定” 的原则。第一种情形,合同、订单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例如月结 60 天,买方收货后 60 日内付款,那么逾期付款损失,自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在虎门、长安、厚街工厂交易中,月结是最常见交易模式,送货单上的收货日期,就是计算付款到期日的起点。

第二种情形,双方仅签署对账单,对账单只确认欠款金额,没有约定付款时间。这是东莞中小企业最普遍的情况。东莞法院主流裁判观点: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逾期利息自催告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催告对方付款,东莞法院通常从原告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很多企业没有留存微信、短信、函件催款记录,利息只能从起诉当天起算,前期长时间拖欠的资金利息无法主张。

第三种情形,分期支付货款,每一笔货款单独约定付款时间,东莞法院一般分段起算逾期损失,每一笔货款逾期后单独计算利息,而不是统一从最后一笔到期日起算。

还有实务误区需要提醒:部分企业认为,送货当天就开始计算利息,东莞法院一般不支持。买卖合同属于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要尊重双方结算习惯,不能直接以送货日作为逾期起算点。另外,起诉之后,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期间,仍然可以持续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一直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张瑞山律师提示,东莞企业在交易对账时,建议一定要在对账单写明付款截止日期,并且保存全部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律师函都可以作为催告证据。一旦发生货款拖欠,委托律师起诉时,由律师根据证据准确核算逾期利息,确定诉讼请求。如果证据不足,利息起算点会被法院压缩,直接影响回款收益。张瑞山律师专注东莞地区货款、买卖合同纠纷,可代理起诉、财产保全,为债权人主张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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