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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替债务人还钱吗?东莞担保法律规定


在东莞货款、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碍于情面,在借条、对账单、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债务人到期无力还款、失联,债权人上门起诉追债,担保人最关心:**是不是一定要替债务人还钱?**依据《民法典》及东莞法院裁判口径,担保人并非一概必须代偿,核心看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

一、两种保证方式,责任完全不同

1、一般保证(民法典默认规则)《民法典》第686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直接认定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起诉/仲裁债务人,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确认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剩余债务。 例外情形: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

2、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写明“连带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才属于此类。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或者直接单独起诉担保人,不用先找债务人,风险极大。东莞大量货款纠纷案件,很多供货商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连带保证,担保人一旦签字,就要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保证期间:担保有有效期,过期可免责

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 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约定;

  • 无约定,默认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否则担保人免责; 连带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逾期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东莞本地实务:很多担保人胜诉,就是抓住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没有主张债权,法院直接判决担保人不用还钱。

三、担保人代偿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一旦履行担保责任,替债务人还清欠款,可凭还款凭证、生效判决书,向东莞对应法院起诉原债务人,全额追偿本金、利息以及自己承担的诉讼费。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也可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相应份额。

四、东莞常见担保人免责情形

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 2、主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私自变更债务金额、延期还款,加重债务,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3、存在欺诈、胁迫签字,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担保; 4、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五、东莞实操提示

1、签字前仔细阅读合同,分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不要只看“担保人”三个字就签字; 2、收到法院传票,第一时间核对保证期间、担保范围,不要直接自认承担责任; 3、已经代偿,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尽快在东莞法院立案起诉债务人追偿。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专注东莞民间借贷、货款担保纠纷,可审查担保合同、判断保证期间、代理担保诉讼、协助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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