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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砍头息”,东莞法院本金认定规则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条,东莞法院如何认定本金预先扣息维权指引 民间借贷中,经常出现出借人出具借条写明借款总额,但放款时直接预先扣除首期利息,借款人实际到手资金少于借条金额,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在东莞一、二、三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会直接以借条上书写的金额作为本金,而是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认定本金,利息也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该裁判标准依据《民法典》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东莞各基层法院裁判口径统一。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说明: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东莞法院审判实践,重点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放款当天出借人直接扣减利息,转账金额低于借条金额,直接认定实际转账金额为本金。举例:借条写借款10万元,预先扣除利息5000元,借款人实际收款95000元,法院认定本金95000元,后续利息全部按95000元计算,不是10万元。第二种,出借人足额转账给借款人,借款人收到款项之后,当日或短时间内立刻转回一笔资金给出借人,该笔转回款项如属于双方约定预先支付的利息,东莞法院同样认定属于砍头息,本金扣除该笔回款金额。 庭审举证是案件关键。出借人一般会拿借条起诉,主张借条金额为本金。借款人提出存在砍头息抗辩,必须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流水、聊天记录,证明实际收款金额、预先扣息的约定。仅有口头抗辩,没有流水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很多当事人败诉就是因为没有保存转账凭证,无法证明预扣利息的事实。 实务中还有变相砍头息,出借人不直接扣利息,而是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名义,放款当日收取费用。东莞法院审查资金流向,若该类费用属于放款环节预先收取、本质上属于利息,同样会从本金中扣除。 同时提醒,民间借贷利率存在上限,利息、违约金、各类服务费合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遇到砍头息纠纷,可整理借条、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抗辩。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长期在东莞处理民间借贷、欠款纠纷,熟悉东莞三家基层法院对于砍头息、本金认定的裁判规则,代理出借人或借款人应诉,梳理资金流水,制定抗辩或起诉方案。有民间借贷法律难题,可电话咨询: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官网:www.zhangruisha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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