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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标题: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则,东莞法院利息认定、利率上限实务指引 《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必须符合法律限制,东莞三家基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适用《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区分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同时设置利率司法保护红线,超出上限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借期内利息,首先看有无书面约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起诉主张借期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模糊不清,同样视为没有利息。只有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才会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利率酌情认定利息。双方有明确约定利率的,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需要注意,判断上限,以借款合同成立当日的一年期LPR为准,不是开庭时的LPR数值。 逾期利息规则:双方约定逾期利率,从其约定,但同样不能突破LPR四倍上限。没有约定借期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从逾期还款日起,按当时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如果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按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依然不能超出法定上限。同时,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全部款项合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出借人不能拆分名目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实务中的几项重要限制。第一,砍头息,利息预先从本金扣除,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再以此基数计算利息。第二,复利(利滚利),前期利息结算后计入新借条本金,只有前期利率没有超过法定上限,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记载金额才可以认定为本金,最终本息总额仍不能突破LPR四倍红线。第三,2020年8月20日是重要分界点,在此之前成立的借贷,该日期前产生利息按旧规则分段核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统一适用LPR四倍上限。 东莞法院审理利息纠纷,举证责任在于出借人,需要借条、借款协议、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利率过高、已经支付高额利息,要提交完整转账流水。很多当事人误区:口头约定月息2分、3分,没有写入借条,对方当庭否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利息。签订借条时,建议将利率、付息时间书面写清楚,留存沟通记录。 借贷纠纷涉及利息核算、本息抵扣、利息上限认定,计算繁琐,证据要求高。遇到利息争议,可委托律师梳理资金流水,核算合法本息金额,进行起诉或者应诉抗辩。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长期处理东莞民间借贷纠纷,熟悉东莞法院利息裁判口径,核算本金、利息,代理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应诉。有民间借贷利息相关法律难题,可电话咨询: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官网:www.zhangruisha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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