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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张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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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东莞三家基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均统一适用该标准。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保护上限不是固定百分比,而是以借贷合同成立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乘以四倍计算,并非起诉开庭当日的LPR数值。

该规则适用范围包含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咨询费、服务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全部项目加总的总额,同样不能突破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出借人不能拆分收费名目,变相抬高利率规避法定红线。例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四倍就是年利率12%,利息加违约金、服务费合计超过12%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要注意2020年8月20日这个时间分界点,存在分段计息规则。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2020年8月20日之前产生的利息,适用旧的两线三区规则,年利率24%以内法院支持,24%-36%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可以主张返还;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统一适用LPR四倍上限。合同成立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则全程适用LPR四倍标准。

实务中常见误区。第一,以为LPR每月变动,利率上限跟着每月调整,实际上上限锁定在合同成立当天,一旦借款合同生效,整个借款周期都按该标准计算。第二,把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混为一谈,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适用民间借贷LPR四倍上限,和个人、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区分处理。第三,借款人已经主动支付了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可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主张超额部分抵扣本金或者返还。

庭审举证要点。出借人起诉主张利息,应当提交借款合同、借条证明利率约定;借款人抗辩利率过高,需要整理完整资金流水,核算已支付利息总额,向法院提出利息超限的抗辩。若存在砍头息,需要先按实际收款金额确定本金,再以此本金计算利息,不能直接按照借条记载金额计息。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前,务必查询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控制利息、违约金、各类服务费总和,避免超出司法保护上限。一旦发生高利借贷纠纷,尽早梳理全部转账记录,委托律师核算合法本息。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长期办理东莞民间借贷纠纷,核算利息、利率超限抗辩,代理民间借贷案件起诉与应诉。有民间借贷利率相关法律难题,可电话咨询: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官网:www.zhangruis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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