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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张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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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搭建建筑物归属如何判定


在东莞厂房租赁实务中,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事先搭建的铁皮棚、简易厂房、附属建筑物归属争议非常普遍。该类纠纷并非简单“谁出钱建就归谁”,优先看合同约定,再区分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有没有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东莞各镇街法庭(虎门、厚街、中堂、石龙法庭等)也是按该裁判思路审理。

第一顺位: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厂房租赁合同书面写明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加建建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或是约定到期承租人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该约定原则上有效,法院一般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直接依照合同判定。这也是东莞厂房出租合同最常见的条款,出租方为避免到期纠纷,通常会提前明确加建物归属与拆除义务。

第二顺位:合同没有约定,区分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扩建。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搭建:承租人私自加建属于违约。租赁到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拆除搭建物、恢复场地原状,由此产生的拆除费用、场地损坏赔偿,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无权主张补偿搭建成本。即便搭建物还有使用价值,承租人也不能以投入资金为由要求出租人折价收购。 2、经过出租人同意搭建:再进一步核查建设手续:已经办理规划、建设等合法审批手续的,扩建建筑物所有权归土地/厂房的出租人,出租人需要向承租人承担对应的建设造价费用;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属于违建的,法院一般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过错大小,分担搭建物的现值损失,不会直接认定归某一方,行政拆除风险由双方共同面对。

这里需要重点区分:可移动设备、独立可拆卸构件不属于建筑物,到期承租人可以搬走;已经和场地、原有厂房地基相连、无法无损拆除的建筑物,属于扩建添附物,适用上面扩建规则,不能直接搬走。很多当事人混淆装修附合物与扩建建筑物,二者法律处理标准不一样。

第三、违建的特殊风险提示(东莞实务高频争议点)大量工厂搭建的铁皮房、简易仓库没有报建,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本身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即便出租人当初口头同意搭建,到期后一旦遇到城管责令拆除,双方都有风险;法院不会对违建的确权作出判决,只处理扩建投入费用的损失分担问题。口头同意在诉讼中举证难度很大,东莞法院普遍认为单纯沉默不等于同意扩建。

很多承租方存在误区:我出钱建的,租期到了也该归我,或者房东要留下就必须给钱。这个观点在法律上不成立。承租人承租厂房取得的只是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扩建属于重大改造,必须经过同意+合同提前约定,才能保障补偿权益。

张瑞山律师(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长期代理东莞厂房租赁、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熟悉虎门、厚街、长安、中堂等各镇街法庭裁判口径,可审查厂房租赁合同条款、评估加建物过错责任、协商或者代理诉讼处理到期自建建筑物归属、补偿、拆除纠纷。厂房租赁签约前最好提前约定扩建、搭建物处置条款,减少到期时产生大额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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