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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一定无效吗?(东莞普法)


很多东莞工厂老板在租厂房时,都会遇到一个高频问题: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是租赁合同直接无效?结合东莞法院审判口径和现行司法解释,不是绝对、当然无效,存在补正例外,同时还要区分厂房所在规划区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拿到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文件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是最关键的例外条款,也是东莞法庭审理该类案件通用标准,虎门、厚街、长安、万江等法庭均按该规则裁判。

有两个容易忽略的边界情形,东莞实务中经常区分处理。第一,如果厂房位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该司法解释是“可以参照适用”,并非强制适用;部分集体厂房、老旧村厂房,要结合当地规划政策、历史建成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认定无效。第二,要区分土地租赁合同和厂房建筑物租赁合同,只租空地、不租地上建筑物的,一般不适用本条规划许可的审查规则。

很多当事人会有误区:合同无效=不用给钱。在东莞司法实践中,即便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厂房已经实际使用的,承租人依然要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占有使用费;押金、装修损失、搬迁损失,则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过错大小分摊责任。出租人隐瞒无规划证事实、明知违建仍然出租,过错更大;承租人签约前未尽核查义务,也会自行承担一部分风险。同时,没有规划许可的厂房属于违建,存在被行政部门责令拆除、罚款的风险,一旦被强拆,停产停业损失索赔难度很高。

给东莞承租厂房企业的实操建议:签约前务必向出租人索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向自然资源部门核查真伪;对于无规划证厂房,尽量在合同中约定补办证件时限、逾期违约责任、拆迁补偿分配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尽量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推动补办审批手续,争取保住合同效力。如果厂房面临拆除、被起诉,应当及时固定装修投入、搬迁损失证据。

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联系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专注东莞厂房租赁、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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