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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搭建的建筑物可以拆除吗?(东莞厂房租赁普法)不少东莞工厂承租人事先在厂房空地搭建铁皮棚、隔间、附属用房,后因为厂房没有规划许可证,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这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自己出钱搭建的建筑物,能不能直接拆掉带走?结合东莞虎门、厚街、长安等法庭的裁判口径,不能一概而论,核心看两点:搭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搭建物本身有没有合法建设手续,同时还要区分民事拆除权利和行政违建查处权限。 第一,如果搭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属于承租人私自扩建。根据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自行拆除搭建物并赔偿损失,搭建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仅无权向房东索要搭建补偿,如果拆除过程损坏原有厂房,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搭建经过出租人同意,但搭建物没有办理规划许可,属于违建,这是东莞厂房纠纷里最常见的情形。民事层面,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支持承租人强制拆除已经和场地形成附合的建筑物;出租人如果愿意接收利用,搭建物可折价归出租人;出租人不同意利用,搭建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摊。出租人明知厂房无规划证还出租、同意承租人搭建,过错通常更大;承租人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同样需要分担损失。 这里有一个极易踩坑的关键点:民事上能不能拆,不等于法律允许你随便拆违建。这类没有报建的搭建物属于违法建筑,拆除的法定主体是行政主管部门。即便民事判决支持承租人拆除,承租人自行拆除也要符合安全规范;如果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查处,会由执法部门统一处置,承租人不能私自强拆,避免产生行政处罚、人身安全风险。 第三,如果搭建已经依法办理建设手续,属于合法扩建。租赁合同无效后,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扩建费用原则上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一般不能直接拆除,由出租人取得该建筑物所有权。 另外还要区分:可独立拆分、没有和厂房主体固定的简易构件(可移动棚架),不属于附合建筑,在不损坏原有厂房的前提下,承租人通常可以拆除取回;已经和墙体、地面固化连成一体的构筑物,属于附合扩建,拆除门槛很高。 实务提醒:东莞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会同步审查双方过错。很多老板以为合同无效就可以把所有搭建物拆掉,忽略行政违建风险,最后不仅拿不到补偿,还可能收到城管处罚。发生纠纷后,优先固定搭建合同、转账记录、图纸、沟通记录,再协商或起诉处理,不要自行贸然拆除。 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247756,联系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25层,专注东莞厂房租赁、违建、商事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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