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淫秽侮辱照催债,东莞2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
伪造淫秽侮辱照催债,东莞2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发布时间: 2020/6/28 10:31:00 被阅览数: 206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南方+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胡敏怡 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宗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6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方式接受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以利某、林某、黄某、龚某、贡某、周某纯、周某兄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成立信管公司,长期有组织地利用滋扰、辱骂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迫使被害人还款。 2017年11月,被告人利某在东莞市莞城区成立广东某信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某信管公司)。其中,利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总裁,林某为总裁助理,黄某为财务及后勤催收经理,龚某为催收主管,贡某为后勤数据主管。该信管公司内部设置多个催收小组。 在公司管理层的授权组织下,催收小组利用短信、电话、“轰炸机”等方式骚扰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并制作涉及淫秽、灵堂、辱骂等侮辱图片,通过信息网络发送给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对借款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尽快偿还债务,被发送伪造侮辱图片进行催收的有20名被害人及其家属。 另外,被告人利某在2017年利用经营信管公司的便利,将信管催收平台上的客户资料信息贩卖给他人,一共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约1万条,获利共48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利某等26名被告人无视国法,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利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利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林某、黄某等2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利某等26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庭审中,被告人利某等26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日宣判。 |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