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企业:便宜房子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居住权登记在多数购房者来看是烫手山芋,对企业来说可能是香饽饽。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律师认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为不用担心老人无能力支付养老费用的问题,这种模式下会增加更多的养老企业。

“这种以房养老的模式是指老人在世期间,一直居住房屋,如果老人不在了,则由机构回收房屋,期间,机构定期给老人一定的资金收入,也就是说老人依靠房屋的资产属于来满足老年生活。从房屋最后的收益来看,是归到机构所有和处置,跟老人没有关系。”宋红卫解释,“另外,只具备使用权的房子比产权的房子要便宜很多,价格也是优势。”

“老人帮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未来居住的权利。”郭韧说。

张晓菊介绍,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情况日益增多,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这时,丈夫或者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因而,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张晓菊表示,通过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居住权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晓菊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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