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草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职能职责、特别法人地位、监管部门等。

值得关注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的,按照宪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破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发包集体土地以外,为发展集体经济也需要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又必须防止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债务而引发经济纠纷。”据陈锡文介绍,根据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此次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出资成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按照市场主体依法管理。

同时,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作出原则规定。草案分别规定了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要求、基本条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的程序。

此外,草案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予以规范,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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