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成员如何确认及其权利义务


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党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均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主要负责经济事务;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两个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陈锡文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后,原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应当归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支持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也需要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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