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


草案明确了集体财产的主要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确定了对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进行管理的原则,确定了集体收益分配的原则和顺序,明确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可以量化到成员,作为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会计、财务公开、财务报告制度及审计监督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但集体财产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当终止、集体财产如何处分,事关重大。对此,陈锡文指出,由于缺乏实践经验,目前草案对此还难以作出明确规定,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作出法律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肩负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职责,还要为成员提供公共和公益服务,理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草案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支持方面,对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此外,草案明确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了成员代位诉讼制度,完善了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强化了成员的监督权利。草案的附则还对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法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衔接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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