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初期任性解约 自担责任押金难索


2022年6月,王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支付了押金8000元和月租金5000元,合同约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提前30日通知出租人,并支付违约金”。

同年6月30日,王某搬家时发现房屋存在浴霸灯暖和燃具无法使用、门锁破损等问题,认为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遂将物品搬回,并于7月10日向杨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因双方就合同解除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杨某返还租金及押金共计1.3万元。

庭审中,杨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否认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并在庭上提起反诉,称王某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押金应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合同刚进入履行状态就提出退租过于随意,其提出的租赁房屋相关问题并未构成“安全隐患”,不足以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因此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通知杨某解除合同,属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合同于通知当天解除,王某应支付合同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间的租金。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10日解除,8000元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扣除租期后杨某须退还王某剩余租金3330元。

法官提示,租房需谨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全面考察房屋状态,充分考量自身情况与出租人就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在合理范围内明确违约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建站ABC 建站ABC提供技术支持
  • 首页
  • 微信
  • 电话
  •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