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贾某大学毕业后承租了蒋某的房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房屋状况、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2022年2月,双方租赁关系终止,蒋某验收时发现房屋部分设施损坏严重,遂要求贾某进行赔偿。
然而,贾某不仅拒绝赔偿,还采取贴大字、门锁灌胶水等过激行为,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出租。对此,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免退房屋押金,并要求贾某赔偿房屋附属设施财产损失、房屋无法出租期间的租金损失共计4.9万元。
庭审中,贾某提起反诉,要求蒋某返还押金及水电费等共计7259.39元。贾某认为,蒋某配备的沙发因年限较久及自然损耗已无法正常使用,扔掉旧沙发是基于对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退房时,他已主动向蒋某提供其他沙发以作更替,但蒋某主动放弃,因此不同意要求更换新沙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使用出租房屋过程中,承租人具有按约定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未尽义务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或者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租赁物自然损耗的,承租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贾某作为房屋承租人未依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内部的设施设备,其擅自处置屋内沙发的行为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同时,蒋某将房屋出租获利,也应承担房屋及内部设备设施因正常使用导致的折旧和合理损耗的风险,不应肆意向承租人转嫁风险、转移成本。
法院在综合考虑贾某的租期、租住期间产生的合理损耗、涉案家具的市场价格以及房屋的破损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蒋某的相关损失为8000元。关于房屋无法出租的损失,法院认为,因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承租人贾某赔偿房东蒋某物品损失费8000元,蒋某须退还贾某押金及水电费共计7147元。
法官提醒,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保管房屋及屋内设施,当出现折旧和磨损情况时及时告知出租人,如出租人以此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或者要求赔偿,则需要判断房屋和屋内设施折旧是否超过正常使用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