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已出台了涉“高龄”电梯的规定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规定,电梯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根据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或者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或者故障频率高而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对于当前业界关于电梯达到一定年限即应整机报废的观点,顾德仁认为,这实质上是对“高龄”电梯一种简单、粗暴的处置,背后可能潜藏了部分行业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考量。事实上,在现行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高龄”电梯必须以整体更换作为唯一解决方案。相反,《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这一国家标准明确提出,电梯的关键零部件应当依据其具体的报废技术条件来判定是否应当强制报废,而非简单地将整台电梯因年久而一概淘汰。

  “这意味着通过精准评估与适时更换已达报废标准的主要零部件,老旧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仍有可能继续发挥其使用价值。

  根据公开信息,在天津海河之畔,有一幢百余年的老建筑,其中1920年代安装的一部电梯,至今仍在正常使用。顾德仁以此为例说,从电梯整体使用寿命的角度出发,不应当机械地设定统一的报废年限,而是提倡电梯应具备“与相关建筑同寿命”——即只要相关建筑物持续使用,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亦可同步服务,并非遥不可及的“乌托邦”。

  为此,顾德仁建议,我国应该围绕电梯与相关建筑同生命周期的理念建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制度体系并赋予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对于电梯生产企业来说,在生产电梯的同时配置一定数量产品备件的安全库存,提供电梯终身售后支持,不因企业的变动或产品的更新迭代而停止。对于电梯购买者来说,在采购电梯时,从电梯全生命周期的角度,科学合理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电梯配置,确保电梯的型号、载重、运行速度等与建筑相适应。对于电梯的维修方来说,应该及时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针对‘高龄’电梯的现代化更新需求,亟需涌现一批能够提供专业定制化解决方案的服务供应商。这一转变得以实现的前提在于,采购方打破传统思维定式,积极接纳并愿意为蕴含实质价值与先进技术含量的改造方案额外支付相应费用。”

  就“高龄”电梯更新或改造事宜,考虑从规范的角度出台技术标准,供有关各方遵循。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相关规范中强调公开透明,比如技术评估报告可全文公开;在有条件的地域,有步骤地试点电梯采购(无论是新装电梯,还是更新电梯)全流程公开,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采购文件、入围公司的投标文件、电梯设备价格、以及具体的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等关键信息均在“阳光”下展示,力求每个环节都经得起社会监督。

  “高龄”电梯的维修或者更换,需要做到“甲方到位、乙方归位”,在此基础上阳光维保、阳光维修。“甲方到位”,即需要基层政府积极引导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逐步实现业主自治,业主明确自己“甲方”权责,主动参与小区公共事务。“乙方归位”,即需要物业公司在财务上公开透明、过程上规范民主、相关利益主体权责义务清晰以及建立相符的管理契约关系,各个主体按照相应的责任各司其职,相关部门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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