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操纵“影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

李某华贪污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操纵“影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李某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规划的课题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本案中李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经营”,实质上是操纵了资金流向,为非法占有课题经费进行铺垫。同时,案涉课题委托研究等并非真实交易,而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课题经费。此外,李某华将公共财物转化为课题经费予以非法占有,将大部分骗取的课题经费直接用于其家庭开支,符合贪污罪关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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