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空白处签名,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在借条上,“借款人”一栏空着,而在空白处签名的一些人,他们被看作是“共同借款人”或是“见证人”。那么,这些签名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他们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翟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并在尾部签名、盖章。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回收部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华的签名右侧空白处,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也签了字。由于回收部一直未还款,翟某某将田某华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协议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从协议书的签订形式、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协议首部及尾部明确的乙方是“废旧物资回收部”,并由田某华注明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电话。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乙方盖章签字的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并未明确保证人身份。根据民法典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认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指向该三人,不能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因此,法院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这个结果,原告翟某某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解读,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中,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外,还有其他人员参与时,出借人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签名的身份,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被频繁提及。这一条款规定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则需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进行。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当有其他人员参与时,出借人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签名的身份,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如果不能明确签名的身份,那么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诉请,将可能得不到支持。因此,在民间借贷中,签名时一定要谨慎,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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