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同学暑期兼职操作设备不幸受伤
在繁华的东莞市,一名年轻的小王同学在暑期选择了一份兼职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一些生活费。然而,一场意外的事故让他的梦想破灭,也引发了人们对暑期工安全问题的深思。
小王是某技师学院的学生,暑假期间,他通过赵某的介绍,来到一家名为雅某的公司工作。按照公司的安排,小王在公司车间操作机器设备。然而,就在这看似平常的工作中,小王遭遇了一场不幸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小王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左手掌毁损断伤。经过住院治疗,虽然他成功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场事故给他留下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出院后,小王要求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及时支付了医疗费和赔偿款,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一怒之下将雅某公司诉至东莞第三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小王对受伤手掌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然而,雅某公司和小王在事后签订协议书时,由于双方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协商的赔偿数额远少于小王应得的赔偿金额,协商结果显失公平。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王接受雅某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工作场所操作机器设备时受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学生做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与用工单位已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民法典的保护。因此,雅某公司应对小王的损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表示:“暑期兼职学生与用工单位应诚实履约”。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生不能兼职,但在实践中,学生兼职并不少见。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学生在选择兼职工作时,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正规的用工场所,并尽量以书面形式约定工作岗位、期限、地点、报酬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内容。
同时,用工单位在聘用暑期工时也要做好入职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尽管暑期工工作时间不长,但他们也是用工单位的一份子。因此,用工单位应该尊重暑期工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培训。如果用工单位能够给暑期工购买商业性短期意外险,那么无疑会更加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总之,无论是学生还是用工单位,都应该重视暑期工的安全问题。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培训和保障、建立诚信履约的良好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环境。对于小王同学来说,虽然这场事故给他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损失,但希望他能从这次经历中吸取教训,勇敢面对现实,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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