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阳光房” 拆除风险谁来承担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中涉及到一个特殊的场景——购买的二手花园洋房附带的一间违章建筑“阳光房”。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审慎地分析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并最终做出了一个公平且合理的判决。


故事的主人公郑先生,花费巨资购买了一座顶楼的花园洋房,附带一个面积较大的露台。露台上,张女士搭建了一间约70平方米的“阳光房”。然而,当郑先生拿到产权证后,城管部门却认定该“阳光房”为违章建筑,要求其拆除。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郑先生陷入了困境。他不得不雇人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也多次要求原房主张女士赔偿。


张女士则认为房屋已经过户,“阳光房”被拆除的风险应由郑先生一人承担。郑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满,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减少房款并赔偿拆除费用。


在法庭上,郑先生认为张女士隐瞒了“阳光房”属于违建的事实,并将其作为房屋卖点,自己基于误解而购买了该房产,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而张女士则认为房屋产权已经过户给郑先生,应由郑先生自行承担风险。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了“阳光房”虽未写入书面合同,但影响双方交易对价,仍属约定交易范围。当“阳光房”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后,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失衡,郑先生因此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对阳光房被限期拆违均应有所预见,无视法律、心存侥幸的主观过错大体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在综合考虑房屋成交金额、物理现状、拆除费用、本地经济水平、交易市场行情等因素后,法院判决张女士向郑先生赔偿约4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也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虽然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而对于我们普通民众来说,这个案件也提醒我们在购买房屋时要注意查看相关证件和了解房屋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纠纷。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参考。在今后的房屋交易中,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细节,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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