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受伤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篮球,这项深受人们喜爱的运动项目,无疑带给了我们无尽的欢乐和激情。然而,竞技运动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那么,如果因自行参加打篮球而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判决一名因打球而受伤的男子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驳回了其要求赔偿的诉请。
【案情回顾】
2022年的一个夏日,小吴与小李在某篮球场进行一场自发的篮球友谊赛。比赛进行中,小李在手持篮球向篮板靠近的过程中,与小吴发生了肢体接触。小李的右手臂有向外用力推的动作,小吴趔趄了几下后摔倒在地。这次事故导致小吴牙齿受伤,他不得不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小吴认为,小李是故意推倒他才导致自己受伤的。于是,他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
【裁判结果】
东莞第三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小吴不服,提出了上诉。东莞中院在二审中审理了此案,并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小吴与小李在事故发生前并不认识,他们是在一场篮球友谊赛中相遇的。篮球运动作为一种具有对抗性和一定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当对这一运动的合理风险有所认识。
在这个案件中,小吴是一位经常参与篮球运动的成年人,他应当充分了解篮球运动的合理风险。而且,篮球比赛的对抗性更强,小李比小吴强壮。在比赛过程中,小吴上前侧身阻挡,结果导致了受伤。然而,没有证据表明,小李在此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小吴的受伤应属篮球运动中的合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小吴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官说法】
民法典设立的“自甘风险”条款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阻却事由,既鼓励了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又保护了参加者的基本权利,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
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双方进行的是一场篮球运动。这项运动具有身体直接接触、对抗性强等特点,存在着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参与者自愿参加运动,意味着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产生的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甘风险”条款在此类情况下适用。
总之,参与体育运动时,我们应当理性对待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享受运动带来的快乐的同时,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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