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厚街小微企业仅凭微信对账追回 80 万货款完整判例(东莞第一法院厚街法庭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厚街某五金加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无正式购销合同)
被告:深圳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拖欠货款本金 802600 元
裁判结果: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 7 日内支付 802600 元货款 + 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完整案情
1. 交易背景
微信下单、确认产品规格、单价、交货周期;
每次送货后原告发 Excel 电子对账单至微信;
被告按月微信核对账目、分批微信 / 公户转账;
后期被告资金断裂,连续 4 个月停止回款,累计对账确认欠款 802600 元。
2. 关键对账聊天事实(核心胜诉证据)
原告:“20XX 年 X 月总供货 128600 元,上月余欠 674000 元,合计欠款 802600 元,明细表格发你核对。”(附带完整 Excel 文件)
被告采购回复:“账目核对无误,总额没错,公司正在走付款流程,下个月安排一部分。”
后续原告多次微信催款,对方仅拖延,未否认欠款金额,也未提出质量、数量异议。
3. 被告庭审抗辩
微信聊天只是普通沟通,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账单无效;
采购人员无对账授权,不能代表公司确认债务;
双方无书面合同,无法确认买卖关系。
三、原告全套证据链(仅电子微信材料为主)
微信主体身份证据
微信实名认证截图、历史对公转账记录(被告公司公户转原告经营者微信);
过往几年正常付款聊天记录,证明该采购长期代表被告对接全部供货、对账、回款,构成表见代理。
完整交易流水微信记录
全部下单、送货通知、月度对账、催款聊天原始手机完整录屏(未删减),含被告确认 802600 元欠款原话。
辅助佐证
送货单照片(微信同步发送)、部分增值税发票微信签收记录、往年付款银行流水。
四、法院裁判核心观点(东莞本地司法口径)
1.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证据
2. 微信文字确认对账单构成债务自认
3. 采购人员微信对接构成表见代理
4. 无纸质合同不影响债权成立
五、判决主文
被告深圳某设备公司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原告厚街五金厂支付货款 802600 元;
以 802600 元为基数,自对账确认次日起按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六、东莞厚街小微企业办案实操启示(本地律师实务要点)
(一)微信证据必须满足 3 个胜诉条件(本案能拿回 80 万关键)
锁定微信实名与对应企业
保留对方转账记录、企业微信名片、对方自报公司名称,证明微信使用人是被告员工;避免对方辩称 “微信号不是本人”。
对账必须有对方明确文字确认
禁止仅发表格无回复;一定要让对方回复 “核对无误、金额正确、月底安排付款” 等明确认可话术,单纯发账单无回复证明力极弱。
保留原始手机完整记录,切勿删除
起诉前完整录屏全部聊天,导出微信备份,不要只截图;庭审法官会核验原始手机载体。
(二)厚街工厂高频踩坑败诉情形(反向避坑)
只发对账单,对方仅回 “收到”“好”,未确认金额;
微信联系人已离职,无证据证明其任职公司;
聊天记录零散缺失,无连续月度对账闭环;
长期只用语音对账,无文字确认欠款总额。
(三)起诉管辖便利(厚街商户专属)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价款;
第六百二十八条:逾期付款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