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东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典型判例(东城法庭实务案例)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村集体统建楼小产权房)
原告(买方):外地户籍务工人员,非东城本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卖方):东城某社区村民(宅基地 / 集体统建楼持有人)
交易标的:东城火炼树社区统建住宅楼一套(俗称小产权,仅村委出具《集体住房使用权证》,无不动产权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
交易总价:92 万元,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村委盖章见证,转账全款付清,交付房屋居住 2 年
诉讼起因:片区启动城市更新拆迁摸底,卖方见房屋升值,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屋;买方反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装修、增值损失
二、完整案件事实
- 交易背景2022 年,原告外地来莞务工,在中介介绍下购买东城火炼树村集体统建楼,双方签订书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总价款 92 万元,一次性付清;村委出具使用权转让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收取 5000 元见证费,承诺房屋永久使用、可内部转让,但明确无法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原告全额转账支付 92 万元,另花费 12 万元精装修,入住使用 2 年。2024 年社区启动旧改拆迁测绘,预估拆迁补偿价值 260 万元。卖方随即起诉,主张案涉房屋建在村集体土地,买方非本村村民,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原告腾空返还房屋。
- 双方庭审抗辩
被告(卖方)意见
原告(买方)答辩及反诉
交易经村委会见证盖章,双方自愿签署,合同合法有效;
卖方明知房屋性质仍出售,现因拆迁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卖方应全额退还 92 万购房款、赔偿 12 万装修损失,并按房屋现市场差价赔偿增值损失。
三、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案涉房屋占用土地为东城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未转为国有出让土地,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动产权登记;
原告不属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受让集体土地住宅资格;
村委会见证仅为内部使用权流转备案,不产生物权效力,不能改变土地性质与合同违法属性;
双方签约时均清楚房屋无大红本、无法过户,对交易风险均知情。
四、东城法庭核心裁判观点(东莞本地统一裁判口径)
1. 《房屋转让协议》依法认定无效
2. 合同无效双向返还规则
被告(卖方)返还原告购房本金 920000 元;
原告向被告返还案涉房屋,腾空交付;
3. 双方均存在过错,损失按比例分担
卖方主要过错(60% 责任):明知集体房屋禁止对外出售,主动挂牌出售,旧改升值后恶意反悔,主导交易,过错更大;
买方次要过错(40% 责任):购买时明知是小产权、无法过户,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自愿参与违规交易;
损失处理:
装修残值 8 万元(折旧后):卖方承担 60% 即 48000 元;
房屋占有使用费(2 年合计 3.6 万元):买方承担 40% 即 14400 元;
村委见证费 5000 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关于房屋增值差价: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小产权房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增值利益基于违法交易产生,不支持买方主张差价赔偿;若后期实际拆迁,补偿权益原则归村集体及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卖方),买方仅可就已付房款、合理装修另行主张返还。
五、最终判决主文
确认原、被告 2022 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被告于判决生效 15 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920000 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 48000 元,抵扣原告应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4400 元,被告实际额外支付 33600 元;
村委见证费 5000 元,原、被告各承担 2500 元;
驳回原告主张房屋增值差价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六、东城购买小产权房 4 大实务风险(东莞东城法庭办案总结)
风险 1:合同必然无效,无法确权过户
风险 2:拆迁补偿与买方无关
风险 3:卖方随时可起诉反悔
风险 4:资金无保障,存在执行难
七、对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过错赔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违规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住宅。
东莞法院裁判指引:村集体统建小产权房出售给非本村村民,一律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买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增值差价。
律师实务提示(张瑞山律师・东莞东城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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