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约定欠租解约条款,东莞厂房房东行使解除权要注意这 3 个细节


不少东莞厂房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会加上违约条款: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 日,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有这条条款,不等于房东可以直接自动解除合同,在东莞司法实务当中,很多房东忽略通知流程,导致解除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广东法院网。

第一,逾期天数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举例合同写明逾期 30 天可解约,就要从应付租金次日起开始计算,不能随意提前行使权利。部分房东把延期几天就直接发解除通知,起诉之后,东莞法庭会认定解除不发生效力。即使承租方已经出现欠租苗头,也建议先做催收留痕,不要仓促发解除通知。

第二,解除合同必须要有送达行为,不会自动解除。哪怕满足合同约定的逾期天数,房东依旧需要向承租方发送正式的解除通知。可以是《解除厂房租赁合同通知书》,通过 EMS 邮寄企业注册地址、厂房现场,微信同步推送文本。很多房东以为 “条件到了合同自动作废”,这个认知在东莞打官司非常吃亏,没有有效送达,解除不生效,后续租客继续占用厂房,租金依旧持续计算。

第三,要区分 “催缴租金” 和 “解除通知” 两份文件。建议操作顺序:先发送租金催告函,要求限期补齐全部欠租;期限届满对方没有付款,再出具正式解除通知书。不建议一份文件既催告又直接宣告解除,容易在庭审中被对方抓住程序瑕疵抗辩。

针对东莞村镇集体厂房、村委厂房,还要额外注意厂房本身权属。如果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租赁合同整体无效,就不存在 “解除合同” 一说,只能主张场地占有使用费,即便租客拖欠费用,也不能套用合同的解约条款,这是东莞大量厂房纠纷的争议关键点。

当合同约定条件成就,合法完成通知送达之后,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租客拒不腾空厂房,房东向属地法庭起诉,除了主张拖欠租金,还可以主张自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搬离为止的占有使用费,标准参照原租金执行。厂房租赁商事纠纷案情复杂,有需要可以咨询东莞张瑞山律师。

张瑞山律师,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电话:13712931166,官网:www.zhangruishan.com,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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