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无力偿还,为什么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很多人存在一个重大误区:只要是借钱还不上,就只是普通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起诉的范畴。但在东莞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虽然披着 “借钱” 的外衣,最终却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判刑。核心不在于有没有借条、不在于到期无力还款,而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简单讲:正常做生意亏损、资金链断裂无力还钱,属于民间借贷;如果存在虚构借款用途、隐瞒还款能力、拿到钱款后挥霍失联等情形,司法机关可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普通民间借贷,借款人借款时一般如实说明资金用途,对还款有预期,后续因为经营失败、生意亏损、突发变故等客观原因还不上钱,即便无力清偿,也只能走法院民事诉讼起诉,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借贷型诈骗,借款只是外在幌子,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归还的打算,通过欺骗手段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出借资金。
实务当中,东莞公安、检察院、法院主要结合三类客观行为综合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第一,虚构借款用途、编造虚假事由。谎称工厂周转、支付货款、投资项目、家里急事需要用钱,实际该事由根本不存在,拿到钱之后并没有投入约定用途。第二,刻意隐瞒自身还款能力。借款时刻意隐瞒身负巨额债务、已经资不抵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等关键事实,仍然大量向外借款。第三,资金到手之后肆意挥霍,用于赌博、高消费、偿还旧债,没有用于可以产生收益的事项,债务到期之后拉黑微信、更换手机号、玩消失,逃避出借人的追偿中华人民共...。
需要特别说明,不能仅凭 “到期还不上钱” 就直接认定诈骗。哪怕有部分隐瞒、小部分夸大,但是资金确实投入真实经营项目,只是后期经营亏损导致无力偿还,事后没有逃匿,仍然愿意沟通协商还款,一般认定民事借贷,不按刑事诈骗处理。
还有容易混淆的情形: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已经没有清偿能力,仍然不断编造理由向外借钱,用后面借到的钱去还前面的债务,资金并没有投入真实生产经营,最终资金链断裂彻底崩盘,这种情况在东莞多起判例中,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按诈骗罪处理。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如果怀疑对方属于借贷型诈骗,报案时不能只陈述 “对方欠钱不还”,要重点提交证明欺骗行为的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虚构借款理由;银行流水,证明借款被用于挥霍、赌博;拉黑、失联、逃避沟通的记录;对方负债、无实际经营的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更有利于公安审查立案。
站在借款人角度,即便暂时无力还款,也应当如实沟通,不要虚构理由借钱,不要拿到钱之后直接失联,否则极易触发刑事风险。一旦被刑事立案,面临的不只是还钱,还会留下刑事案底。
如果已经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关押在东莞看守所,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区分究竟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结合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东莞张瑞山律师,执业证号 14419201110247756,长期处理东莞地区借贷型诈骗、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类刑事案件,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裁判尺度。联系电话:13712931166,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 162 号中侨大厦 A 座 25 层,官网www.zhangruishan.com,遇到相关刑事纠纷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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